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8 題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幾個月未經領取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6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管理的風險控管角度思考:當一份具高度身分代表性的證件製作完成後,若申請人遲遲未領,政府若無限制代為保管,會面臨什麼安全風險?在設定這類『領取緩衝期』時,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合理時間,既能兼顧申請人的便利(例如忙碌、出國等),又不至於讓證件在行政機關待領區擺放過久?你會選擇一個季度,還是更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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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護照未領取而遭廢止處分與註銷的期限規定。依據護照條例第25條規定,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其中第七款即明定為「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由此可知,當護照自核發之日起算達3個月未經領取時,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即應依法廢止原核發處分並註銷該護照,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