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4 題
某甲之護照因故遺失,被他人拾獲,並送交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經通知某甲儘速領回,某甲因工作之故,遲遲未領回;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上述護照之保管期限,最長以幾年為限?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權利保障」的平衡點思考:行政機關在保管遺失物時,不能無限期存放以致行政資源浪費,但必須給予民眾足夠的反應時間。在法律實務上,對於這類「非永久性但具重要性」的證明文件,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整數年限」作為管理週期。請思考,在行政救濟與一般行政時效中,哪一個常見的年數最能兼顧民眾領取權與公文銷毀的合理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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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失護照被拾獲並送交主管機關後之保管期限。依據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第3條規定,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應列冊建檔保管,其保管期限以三年為限。其中包含該條規定之第二款情形,即「其他因拾獲等原因送交領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經通知仍未領回。」題幹中,某甲的護照因遺失被他人拾獲,並送交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且經通知儘速領回卻遲遲未領回,正完全符合前述法條規範之要件。因此,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某甲護照的保管期限以三年為限,正確答案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