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4 題
某甲之護照因故遺失,被他人拾獲,並送交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經通知某甲儘速領回,某甲因工作之故,遲遲未領回;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上述護照之保管期限,最長以幾年為限?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權利保障」的平衡點思考:行政機關在保管遺失物時,不能無限期存放以致行政資源浪費,但必須給予民眾足夠的反應時間。在法律實務上,對於這類「非永久性但具重要性」的證明文件,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整數年限」作為管理週期。請思考,在行政救濟與一般行政時效中,哪一個常見的年數最能兼顧民眾領取權與公文銷毀的合理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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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過是雜魚們的考題罷了
- 是嗎?這點小事也能稱得上表現優異? 區區《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中的「行政細節規章」罷了。能掌握這種微不足道的「行政細節」,不過是順手為之。這所謂的「公務員必備特質」?在我眼中,不過是通往更深層次力量的墊腳石罷了。
- 那條卑微的法規,我早已看穿。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哼,我知道,它規定遺失護照「經通知逾期不領」者,「保管期限最長為 3 年」。這不過是凡夫俗子在「保障人民財產權」與「行政作業效率」之間,所做的毫無新意的妥協。我早已洞悉這一切的運作原理,並非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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