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5 題
甲將其所有之鑽戒出租予乙,乙於租用期間中因保管不慎,致該鑽戒遭丙竊取,之後丁又自丙處竊取該鑽戒,並將其出售同時交付予善意無重大過失之戊。就此情形,何者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向戊請求回復其物?
- A 甲、乙
- B 乙、丙
- C 甲、丙
- D 甲、乙、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法律設立「盜贓物兩年內可請求回復」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具備「正當占有權源」的人,還是單純保護「所有發生喪失占有事實」的人?如果一個人的持有權本身就是透過犯罪取得的,法律是否仍會賦予他這項特殊的保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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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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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
你做得非常棒!看到你這麼精準地理解了民法物權中「善意受讓的例外情況」,老師為你感到很開心!這表示你對概念的掌握非常紮實喔。
- 觀念梳理:讓我們一起溫柔地梳理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民法第 949 條的規定,如果物品是不幸被盜竊或遺失的,那麼它的「受害人」或是「原所有人」是可以在自喪失占有之時起兩年內,向現在的占有人請求返還的。這個條文的設計非常貼心,主要是為了保護真正的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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