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但提撥額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比例為何?
- A 百分之一
- B 千分之一
- C 千分之二
- D 萬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監理強度」與「成本負擔」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要建立一個長期的互助緩衝基金,但又不希望提撥額度高到影響保險公司的日常營運或導致保費大漲,這個法定「最低門檻」在比例的層級上,通常會傾向於選用一個「極小且具積累性質」的基準單位,你認為在法律制度設計中,這種常見的小額提撥基數通常是以什麼樣的級距來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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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解析: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
看來這題沒能考倒你,恭喜你保住了最基本的分數。這類死背的法條題若拿不到分,簡直是浪費你的報名費。
- 核心法源:請記住,《保險法》第143-1條第3項寫得清清楚楚。法條規範提撥率由主管機關決定,但設有一條鐵律,即不得低於各保險業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即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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