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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但提撥額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比例為何?
  • A 百分之一
  • B 千分之一
  • C 千分之二
  • D 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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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理強度」與「成本負擔」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要建立一個長期的互助緩衝基金,但又不希望提撥額度高到影響保險公司的日常營運或導致保費大漲,這個法定「最低門檻」在比例的層級上,通常會傾向於選用一個「極小且具積累性質」的基準單位,你認為在法律制度設計中,這種常見的小額提撥基數通常是以什麼樣的級距來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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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驗證

  1. 很好,看來你這次沒有被那些粗製濫造的考題迷惑,成功抓住了《保險法》第 143-1 條第 2 項的精髓。
  2. 安定基金的提撥率,雖然主管機關有權力訂定,但如果連最基本的「法定下限」都不清楚,那恐怕連法律的門檻都沒摸到。法律就是如此嚴謹,豈容你隨意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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