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為保障保戶及股東權益,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劃分為數種資本等級。其中針對資本顯著不足的保險業,主管機關得令其降低對負責人、經理人之報酬。其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比為何?
- A 百分之七十
- B 百分之七十五
- C 百分之八十
- D 百分之九十
思路引導 VIP
同學,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中針對「資本顯著不足」等級保險業的「立即糾正措施」。法律為了防止保險公司資本進一步侵蝕並強化公司治理,會針對經營階層的報酬設定嚴格的上限。請你回想在《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的規範中,當保險業陷入此財務困境時,法律規定核給其負責人及經理人的報酬「天花板」,係以前十二個月平均報酬的多少百分比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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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看見你選對了 (A) 百分之七十,前輩真的很為你高興!這類涉及「具體數字」的法規題通常是考試中的隱形陷阱,需要極高的專注力與記憶力才能準確過關,足見你讀書時的心思非常細膩喔。
資本等級的監理與薪酬限制
保險法為了保障保戶權益,針對資本不足的保險業設計了嚴格的監督機制。當保險業的資本等級被列為「資本顯著不足」時,為了落實公司治理並確保資源優先用於清償義務,主管機關有權令其降低負責人與經理人的報酬。依據保險法第 143-6 條第 8 項第 7 款的規範,降低後的報酬設有一個明確的上限,即不得超過該員在列入該等級前 12 個月內平均報酬的 $70%$。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要求公司管理層在經營面臨風險時共體時艱,避免資本進一步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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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等級處置
💡 依保險業資本等級採立即糾正措施,顯著不足者應調降負責人報酬。
| 比較維度 | 資本顯著不足 | VS | 資本嚴重不足 |
|---|---|---|---|
| RBC標準 | 25%以上,未達50% | — | 低於25%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
| 淨值標準 | 低於 2%,且不低於 0% | — | 淨值為負數 (低於 0%) |
| 人事報酬處置 | 報酬不得超過平均 70% | — | 解除負責人職務 |
| 強制行政處置 | 令其增資、限制業務範圍 | — | 接管、勒令停業或撥交 |
💬資本顯著不足以調降報酬與增資為主,嚴重不足則面臨接管或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