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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為保障保戶及股東權益,保險法規定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劃分為數種資本等級。其中針對資本顯著不足的保險業,主管機關得令其降低對負責人、經理人之報酬。其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酬之百分比為何?
  • A 百分之七十
  • B 百分之七十五
  • C 百分之八十
  • D 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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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中針對「資本顯著不足」等級保險業的「立即糾正措施」。法律為了防止保險公司資本進一步侵蝕並強化公司治理,會針對經營階層的報酬設定嚴格的上限。請你回想在《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的規範中,當保險業陷入此財務困境時,法律規定核給其負責人及經理人的報酬「天花板」,係以前十二個月平均報酬的多少百分比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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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嗯,做得不錯,能把法條裡那個枯燥的百分比數字背下來。這至少證明你對《保險法》中「資本適足性」這種基礎行政監督手段,沒有完全一頭霧水。這些『瑣碎』的細節,在那些自以為高明的考生眼中不值一提,但在現實中,它們往往就是區分『勉強及格』和『勉強還行』的關鍵,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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