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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二 題

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事項如認為窒礙難行而提出覆議,請說明透過覆議解決爭議的程序。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如在行使職權發生爭議時,又應如何解決爭議?(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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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作答。首先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說明地方首長提出覆議的期限、程序及立法機關再議決的門檻與效力。其次,針對行政與立法機關職權爭議,依地制法相關規定(如第43條議決無效之函告、第40條預算爭議之協商與決定)及大法官釋字精神(機關權限爭議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分別說明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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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地方行政與立法機關居於平權制衡之地位,當雙方政策意見相左或行使職權發生衝突時,須透過《地方制度法》明定的覆議程序、上級介入或司法途徑予以解決。 【論述】 一、透過覆議解決爭議之程序(《地方制度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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