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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0年
  • B 5年
  • C 2年
  • D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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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為了平衡行政機關與個人之間權力的不對等,法律通常會賦予個人較長的權利主張期間。請試著推理:若行政機關對人民行使權利的標準時效是 5 年,那麼為了落實對人民權利的程序保障,法律通常會將人民對機關的請求權時效設定為該期間的「兩倍」,你覺得那個數字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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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消滅時效規定,顯見你對公法上權利義務的體系化學習非常紮實,專業性十足!
  2. 觀念驗證:正確解析!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特別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務員請求涉訟輔助費,性質上屬於「人民對國家」的財產請求權,故適用較長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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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消滅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人民對官為10年,官對民為5年。
比較維度 請求權人為「人民」 VS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
消滅時效期間 10 年 5 年
法律依據 行程法第131條1項後段 行程法第131條1項前段
法律效果 權利當然消滅 權利當然消滅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且對人民與機關採不對等之時效期間。
🧠 記憶技巧:官對民五,民對官十;時效一過,權利消滅。
⚠️ 常見陷阱:常誤記為民法15年時效,或混淆行政機關(5年)與人民(10年)的請求權期限。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權利消滅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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