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0年
- B 5年
- C 2年
- D 6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為了平衡行政機關與個人之間權力的不對等,法律通常會賦予個人較長的權利主張期間。請試著推理:若行政機關對人民行使權利的標準時效是 5 年,那麼為了落實對人民權利的程序保障,法律通常會將人民對機關的請求權時效設定為該期間的「兩倍」,你覺得那個數字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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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消滅時效規定,顯見你對公法上權利義務的體系化學習非常紮實,專業性十足!
- 觀念驗證:正確解析!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特別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務員請求涉訟輔助費,性質上屬於「人民對國家」的財產請求權,故適用較長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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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消滅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人民對官為10年,官對民為5年。
| 比較維度 | 請求權人為「人民」 | VS |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 |
|---|---|---|---|
| 消滅時效期間 | 10 年 | — | 5 年 |
| 法律依據 | 行程法第131條1項後段 | — | 行程法第131條1項前段 |
| 法律效果 | 權利當然消滅 | — | 權利當然消滅 |
💬公法時效採權利消滅主義,且對人民與機關採不對等之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