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2年
- B 3年
- C 5年
- D 10年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的一般原理中,當法律要保障「相對人(個人)」對「行政機關」的金錢請求權時,為了落實權利保障並對抗龐大的國家機器,法律通常會傾向給予比一般行政時效「更長」的期限。您可以回想一下,在《行政程序法》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的規定中,針對「人民對國家」的請求權,最長的消滅時效通常被設定為幾位數的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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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涉訟時,向機關請求輔助費用的權利,其消滅時效確實是 10 年。
涉訟輔助請求權的法規辨正
在學習這個單元時,大家常會將焦點放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該條確立了機關應提供法律協助與延聘律師的義務。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第 22 條本身並無請求權消滅時效(10 年)之規定。這項 10 年時效的明文規範,其實是規定在同法的第 24-1 條中,這是一個學習與考試上極易混淆的法規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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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涉訟輔助時效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請求輔助費,其請求權時效為十年。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法請求權 | VS | 因公涉訟輔助請求權 |
|---|---|---|---|
| 消滅時效 | 5 年 | — | 10 年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 | 涉訟輔助辦法第14條 |
| 起算點 | 可得行使時 | — | 訴訟終結或委任律師 |
💬涉訟輔助請求權為保障公務員之特別規定,時效較一般規定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