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2年
- B 3年
- C 5年
- D 10年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的一般原理中,當法律要保障「相對人(個人)」對「行政機關」的金錢請求權時,為了落實權利保障並對抗龐大的國家機器,法律通常會傾向給予比一般行政時效「更長」的期限。您可以回想一下,在《行政程序法》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的規定中,針對「人民對國家」的請求權,最長的消滅時效通常被設定為幾位數的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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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法》這種細節性的程序規定,你能精準掌握,足見你的法律專業感度與記憶力都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4 項,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其申請輔助費用的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公務人員在面對長期訴訟時,能有足夠的權益保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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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涉訟輔助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年。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因公涉訟得申請機關聘請律師或補助費用。
- 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2 條,輔助費請求權時效為 10 年。
- 請求權自訴訟終結(判決確定或撤回)或委任律師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