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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四 題

銓敘部108年5月1日部法一字第1084812105號函:「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本部87年4月16 日 台法 二字第 1611027 號 書函 、 本部 99年 3月 31 日部 法一字 第0993185240號書函意旨,公務員無論係奉派或應邀至傳播媒體參加節目或專訪,倘與本職業務有關,且經服務機關認屬執行其本職業務之一部分,即與服務法第14條兼職規定無涉,又既屬執行本職業務,公務員本不得另為支薪。上開所稱不得支薪,當係指不得支領具週期性質、經常性性質(如以週薪、月薪等核計方式給與)之金錢給付。」請說明本號函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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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行政機關發布的函釋,首要反射動作是判斷其法律性質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的「解釋性行政規則」。答題時應依序拆解三個要求:(1)依第159條定性;(2)白話翻譯並分析函文的規範內容(兼職與支薪的認定);(3)分層次(對機關內部、對民眾、對法院)論述其法律效力,並引用釋字第216號等實務見解補充法官的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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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解釋函文之法律定性(解釋性行政規則)、內容意涵及對機關與法院之法律效力。 【解析】 本號函係銓敘部針對《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限制之適用所為之函釋,其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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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則定性與效力分析
💡 區辨解釋性行政規則之定性、實質意涵及其對機關與法院之拘束力。
  • 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屬協助統一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行政規則」。
  • 內容意涵:公務員參與媒體若屬執行本職業務,非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兼職,惟禁止領取經常性報酬。
  • 機關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161條,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內部拘束力,下級機關及屬官應受其規範。
  • 法院效力:依釋字第137及216號,行政機關之釋示對法院無絕對拘束力,法官得依法律本旨獨立審查。
🧠 記憶技巧:三段論架構:1.行政程序法159定性;2.公服法14意涵釐清;3.釋字137/216審判獨立。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行政規則「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的區別,且答題時常遺漏引用釋字137及216號說明法院之獨立審查權。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至162條 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禁止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法官獨立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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