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二 題

甲向乙購買推土機一台,於 2004 年 9 月訂約,乙於 2004 年 10 月交付推土機一台經甲驗收無訛,且出具保固書,保證自驗收合格日起一年內,在正常操作使用情形下對推土機本身的結構、零組件負責保固一年,保固期間自 200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05 年 10 月 19 日止,保固期間如有故障,乙應負責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更換零件新品仍無法排除故障,甚至無法更換零件新品時,乙應更換推土機整台新品,以履行保固責任。之後推土機果真發生故障情況,甲於 2005 年 1 月 30 日書面催告乙修復推土機,乙修復後,並依合約約定延長保固期至 2006 年 2 月 20 日,推土機後續又於 2005 年 4 月 21 日發生故障,甲於同年 5 月 19 日再次催告乙修復瑕疵,但遲遲無法修復,因此甲於 2006 年 2 月 18 日主張解除契約,請問有無理由?(3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保固契約」與「法定物之瑕疵擔保除斥期間」之交錯適用,以及「請求權競合」。考生應先敏銳計算瑕疵通知(2005.5.19)至解除契約(2006.2.18)之時間,指出其已逾越民法第365條的6個月除斥期間;接著必須另闢蹊徑,援引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庭會議決議,以「不完全給付」或「違反保固特約」之給付遲延來突破短期除斥期間的限制,從而得出解約有理由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買受人依物之瑕疵擔保主張解除契約是否已罹於除斥期間?若罹於除斥期間,買受人是否仍得依不完全給付及保固特約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 【解析】 壹、甲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解除契約,無理由(已逾除斥期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