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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二 題

甲為 A 屋所有人,與丙不動產經紀公司間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乙有興趣買受 A 屋,簽立購屋要約委託書(下稱系爭要約委託書),委由丙交予甲。系爭要約委託書前言「契約審閱權」已載明:「□要約人簽訂本契約前,已確實攜回審閱三日以上(含)無誤。□要約人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內容,無須三日以上審閱期。」乙勾選後者方格且於下方簽名確認;系爭要約委託書載明,乙經由丙仲介購買系爭房地,願以總價新臺幣 87,000,000 元承購,並同意依該條款簽立買賣契約,要約有效期間至民國(下同)109 年 8 月 7 日 24 時止,於要約有效期限內,買方有撤回權,於行使撤回權時,以郵局存證信函、或以信函親自送達賣方或丙公司,即生撤回效力,系爭要約委託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章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應負履行簽立本約之一切義務,於承諾送達買方 5 日內,雙方應於共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雙方共同申請辦理或協商指定地政士、付款條件、貸款問題、點交約定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不履行簽定買賣書面契約義務時,應賠償賣方以成交總價 3%計算的違約金。經甲於 109 年 8 月 6 日在系爭要約委託書簽名承諾出售,並由丙轉達乙。但之後乙拒絕簽訂買賣契約、給付價金,甲依系爭要約委託書約定,起訴請求乙按成交總價 3%計付違約金,請問有無理由?(3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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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拆解三個層次的法律爭點:第一,消費者預先拋棄消保法第11條之1審閱期之效力為何;第二,『購屋要約委託書』之法律性質為買賣預約抑或本約,其經承諾後之拘束力;第三,違約金約款是否受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範限制,及法院之酌減權。解題時需運用三段論法,結合實務見解層層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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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消費者拋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之效力,以及違反買賣預約時,他方當事人得否依約請求給付違約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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