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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對於已依規定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經營者之董事及監察人與所有權者之公司股東間分合關係,可區分為分離及結合之原則兩種,試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各該原則之內容及立論基礎為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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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經營者與所有權者之分合關係」,應立刻聯想到現代公司治理兩大核心理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與「結合原則」。答題時須分別點出兩者的內容定義,並深入說明其背後的法理基礎(專業分工 vs. 減少代理成本),最後務必連結我國《證券交易法》的具體制度(如獨立董事制度 vs. 第26條董監持股成數規定)進行佐證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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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公開發行公司因規模龐大且股權分散,其經營者(董監事)與所有權者(股東)之間衍生出「分離原則」與「結合原則」兩大公司治理模型,分別強調專業分工與利害一致。 【論述】 一、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

小題 (二)

我國現行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採行何種原則?對於違反現行規定者,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得為如何之處置?(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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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公司治理中「所有權與經營權」關係之理解。看到「分離」與「結合」原則,應立刻聯想《證券交易法》第26條關於「全體董監事最低持股成數」之規定,並定性我國採行「結合原則」。其次,針對未達法定持股成數之情形,應依同法第178條指出主管機關得採取「處以罰鍰」並「限期補足(改善)」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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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我國證交法對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持股成數所採行之立法原則(分離或結合原則),以及違反該持股成數規定時,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處置。 【解析】 壹、我國現行證交法採行之原則:結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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