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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三、A 公司為人力仲介公司,專門為科技業仲介人力,獲利甚豐,但是一直未上市櫃,仍然是一家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今 A 公司股東甲,一直質疑該家公司不夠透明,故主張依照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之規定,A 公司應該公開其上一年度之各項決算報表供大眾查閱;但 A 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 A 公司可依據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第 2 項,以甲未敘明正當理由而拒絕甲之請求。試問:A 公司和甲之主張,何者有據?試檢附理由析述之;若 A 公司為一上櫃公司,但被查閱內容可能傷害公司的商業利益時又有何不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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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證交法》適用主體範圍,以及《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法規競合之理解。解題第一步須區分「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的法律適用差異;第二步須點出公司法作為特別法優先於商業會計法之原則;第三步則探討證交法強制資訊公開制度(公共利益)與公司商業利益(私益)之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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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得否依《證交法》請求公開財報?公司得否依《商業會計法》要求股東敘明正當理由始得查閱?若為上櫃公司,得否以「商業利益」為由拒絕公開或查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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