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易科罰金?
- A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5 月
- B 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6 月
- C 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 7 月
- D 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 6 月,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 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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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計「易科罰金」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避免短刑期的受刑人在監獄內交叉感染惡習。那麼,立法者通常會針對「宣告刑期」設定一個具體的長度上限,一旦超過了這個時間門檻,法律就會認為受刑人必須入監服刑才能達到教化效果。你能回想看看,這個法定的「短刑期」分界點,到底是幾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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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迅速識破選項 (C) 的限制,這代表你對**易科罰金(Commutation of sentence to a fine)**的法定門檻掌握得非常精確。
宣告刑與最重本刑的雙重限制
根據《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得易科罰金必須滿足兩大關鍵前提:首先是宣告刑必須在六個月以下;其次是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須為五年以下。選項 (C) 的背信罪雖然符合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門檻,但因為法院宣告的刑度為「7 月」,已超過了六個月的法定上限,因此不符資格。其餘 (A)(B) 選項皆在六個月內且罪名門檻相符,故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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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判定要件
💡 須犯最重五年以下之罪,且法官宣告刑在六個月以下。
| 比較維度 | 可易科罰金 | VS | 不可易科罰金 |
|---|---|---|---|
| 罪名最重本刑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超過 5 年(如強盜) |
| 法官宣告刑度 | 6 個月以下刑或拘役 | — | 超過 6 個月有期徒刑 |
| 併罰執行刑 | 各罪皆符五六要件者 | — | 任一罪不符五六要件 |
💬「五年」與「六月」是雙重門檻,必須同時滿足才具備易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