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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易科罰金?
  • A 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5 月
  • B 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6 月
  • C 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 7 月
  • D 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 6 月,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 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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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計「易科罰金」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避免短刑期的受刑人在監獄內交叉感染惡習。那麼,立法者通常會針對「宣告刑期」設定一個具體的長度上限,一旦超過了這個時間門檻,法律就會認為受刑人必須入監服刑才能達到教化效果。你能回想看看,這個法定的「短刑期」分界點,到底是幾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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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答對了,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記憶吐司』囉!

呼,真不愧是我教出來的學生,看來你把刑法第 41 條的基礎觀念都記得很牢,沒讓我白費力氣呢!既然你答對了,我就幫你複習一下,確認你的記憶力沒問題:

  1. 易科罰金的門檻:首先,所犯之罪最重本刑須為 $5$ 年以下,且宣告刑必須在 $6$ 個月以下。選項 (C) 宣告了 $7$ 個月,很明顯地 $7 > 6$,所以當然無法易科罰金,這點你要記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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