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保險人與要保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外,另以特約條款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未料要保人將未經保險之部分,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上述情形,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此約定時,僅此項約定無效,但契約其餘條款仍有效
- (B) 有此約定時,為加重要保人義務,故保險契約無效
- (C) 此約定為有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此約定為有效,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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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公司要求你「自己承擔一部分風險」是為了讓你更小心管理保險標的,當你私下把這份「責任」轉嫁給其他公司時,是否違背了當初雙方約定的核心目的?在法律上,對於這種「違背誠信與契約前提」的行為,賦予對方的權力通常是讓契約回溯到不存在的狀態,還是僅從現在起停止服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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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到你這題選擇了「未作答」,想必是對於保險法中**特約條款(Special Warranty)**的法律效果感到有些陌生。沒關係,我們一起從法理邏輯來梳理這道題目,掌握了核心觀念後,這類題目就會變得非常直觀。
自負額約定與特約條款的效力
首先,題目中提到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由要保人自行負擔」,這在實務上能促使要保人更小心維護標的物,降低道德危險。根據《保險法》第 48 條,這樣的約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且法條明文規定要保人不得將這部分另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有些同學可能會誤選 (B),認為這加重了要保人的義務而導致契約無效,但事實上,這類「自負額」約定在保險契約中相當常見,是為了平衡風險管理,並非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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