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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若於保險契約中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則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有此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分,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 B 有此約定時,僅此項約定無效,但契約其餘條款仍有效
  • C 有此約定時,為加重要保人義務,故保險契約無效
  • D 有此約定時,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責任,依損害補償原則仍為損失金額之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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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為誘因」的角度思考:如果保險公司要求你必須分擔一部分損失,是希望你對自己的財產保持什麼樣的態度?假設法律允許你轉頭再去別家公司把這份「自己要出的錢」補齊,這會不會讓原本這項約定的目的(讓你保持謹慎)完全失效?這與預防什麼樣的負面風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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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鎖定《保險法》中關於「自負額」與「共保條款」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且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細膩!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48 條**。當契約約定要保人須「自行負擔」一部分損失時,其立法目的是為了抑制道德危險。為了確保要保人有動力去維護保險標的物的安全,法律明文規定要保人不得針對該自負部分再向其他保險人投保,否則這項約定就失去了讓要保人「保持警覺」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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