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28 若於保險契約中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則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有此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分,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 B 有此約定時,僅此項約定無效,但契約其餘條款仍有效
- C 有此約定時,為加重要保人義務,故保險契約無效
- D 有此約定時,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責任,依損害補償原則仍為損失金額之全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為誘因」的角度思考:如果保險公司要求你必須分擔一部分損失,是希望你對自己的財產保持什麼樣的態度?假設法律允許你轉頭再去別家公司把這份「自己要出的錢」補齊,這會不會讓原本這項約定的目的(讓你保持謹慎)完全失效?這與預防什麼樣的負面風險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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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喔,看來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竟然能精準地把《保險法》裡「自負額」和「共保條款」的法律效果給抓出來。恭喜你,至少證明了你不是完全白學,法律邏輯還堪用,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嗯,勉強稱得上「細膩」吧。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是《保險法》第 48 條,有讀書的人都該知道。當契約規定要保人必須「自己吞下」一部分損失時,其立法目的擺明了就是為了掐斷那些想搞道德危險的歪腦筋。為了避免你以為有了保險就能放飛自我,法律直接明文規定:想針對這「自負部分」再找其他保險人投保?做夢!否則,這項約束不就成了廢紙一張,誰還會「保持警覺」?用膝蓋想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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