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保險人與要保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外,另以特約條款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未料要保人將未經保險之部分,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上述情形,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此約定時,僅此項約定無效,但契約其餘條款仍有效
- B 有此約定時,為加重要保人義務,故保險契約無效
- C 此約定為有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D 此約定為有效,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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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人為什麼要特別約定「其中一部分損失由要保人自己承擔」?如果這個約定的目的是為了讓要保人更小心地維護保險標的,而要保人卻私下把這部分也轉嫁給別的保險公司,這是否違反了雙方當初約定的誠信基礎?當契約的基礎被破壞時,法律通常會賦予受影響的一方什麼樣的權利來處理這份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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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保險人與要保人以「特約條款」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損失,然而要保人卻將未經保險之部分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此行為已構成對該特約條款之違背。依據保險法第68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因此,雙方基於契約自由所訂立之特約約定為有效,而當要保人身為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該特約條款時,他方(即保險人)依法即取得解除契約之權利。綜合上述,此約定為有效,且保險人得依法主張解除契約,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選項A、B稱約定或契約無效,以及選項D稱保險人得終止契約,皆與前述法條明定之「得解除契約」法律效果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