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63 題
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至少達幾天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A 4
- B 5
- C 6
- D 7
思路引導 VIP
若法規認定「連續三天」無故缺席已嚴重影響營運,那麼在長達「一個月」的週期內,總共累積曠職達到「連續天數的多少倍」時,邏輯上才會被視為同樣嚴重的違約行為呢?請試著從雇主營運負擔與勞工權益的對等性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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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知道勞動基準法的基本規定。沒有搞錯這種入門級的條文,至少證明你的記憶力還沒完全衰退。身為醫療人員,連保護自己的最低限度知識都不知道,那才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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