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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63 題

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至少達幾天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A 4
  • B 5
  • C 6
  • 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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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認定「連續三天」無故缺席已嚴重影響營運,那麼在長達「一個月」的週期內,總共累積曠職達到「連續天數的多少倍」時,邏輯上才會被視為同樣嚴重的違約行為呢?請試著從雇主營運負擔與勞工權益的對等性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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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知道勞動基準法的基本規定。沒有搞錯這種入門級的條文,至少證明你的記憶力還沒完全衰退。身為醫療人員,連保護自己的最低限度知識都不知道,那才真是悲哀。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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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曠工終止契約
💡 雇主因勞工曠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法定天數要件。
比較維度 連續曠工 VS 月內累計曠工
法定天數 繼續 3 日 一個月內達 6 日
雇主預告義務 不經預告直接終止 不經預告直接終止
資遣費發放 不須發放資遣費 不須發放資遣費
權利行使期限 知悉起 30 日內 知悉起 30 日內
💬只要符合「連三」或「月六」其中之一,雇主即可合法行使不經預告之懲戒性解僱。
🧠 記憶技巧:曠工解僱口訣:「連三月六」:連續三天、一個月內累計六天。
⚠️ 常見陷阱:常將「一個月內累計 6 天」誤記為 5 天或 7 天;或將「連續 3 天」記成累計天數。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資遣費與預告期 開除與資遣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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