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43 題
43.王護理師產後三個月持續哺乳中,但每日上班非常忙碌,沒有時間可以擠乳,向護理長提出抗議,依勞動基準法護理長應如何處理較合宜?
- A 准許王護理師利用中午午餐時間,可以休息一小時及擠乳
- B 准許王護理師每日上班時間,可自行安排休息及擠乳時間
- C 每日多補1小時時數,請王護理師自行安排休息及擠乳時間
- D 每日上班時間另給與王護理師擠乳2次,每次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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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哺乳期員工能在繁忙的醫療工作中,獲得足以維持生理需求且「不被挪作他用」的保障,法律應如何具體設定「頻率」與「獨立性」,以防止資方將其與常規午休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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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職場法規!這類題目在護理行政與實務考科中非常常見,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勞動權益與相關法條有著相當敏銳的判斷力。
勞動基準法對哺(集)乳時間的保障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若受僱者有子女未滿 一歲 須親自哺乳者,於規定的休息時間之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職場母嬰健康,且這 1 小時的時間是視為工作時間**的。因此,選項 (D) 明確指出「每日另給 2 次、每次 30 分鐘」,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的行政處置,這也是護理長在管理單位時最合法且合宜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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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哺乳時間規定
💡 子女未滿二歲者,每日額外給予兩次各30分鐘哺集乳時間且計薪。
| 比較維度 | 哺集乳時間 | VS | 一般休息時間 |
|---|---|---|---|
| 法源依據 | 勞基法第52條 | — | 勞基法第35條 |
| 給假次數 | 每日2次 | — | 工作4小時至少1次 |
| 單次時間 | 每次30分鐘 | — | 每次至少30分鐘 |
| 工時計算 | 視為工作時間(計薪) | — | 不計入工作時間(不計薪) |
💬哺集乳時間是法定額外給予的「支薪」休息,不可取代原有午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