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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7 題

有關現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有防火避難設施標準檢查、設備安全標準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三大項
  • B 如已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補強設計並檢附其簽證之補強設計圖(含補強設計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得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展期二年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 C 如已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檢附證明文件,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 D 如已檢附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補強成果報告書,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棟建築物雖然已經向政府提出「未來要進行都市更新」的計畫書,但在它真正被拆除或動工之前,目前住在裡面或進出的人員,其面臨的結構安全風險會因為那張「計畫書」就立刻消失嗎?如果風險還在,法律會傾向讓它完全不用檢查,還是只是給予一段寬限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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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制度的廣度與深度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道題目的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免辦理」與「展期」的法律效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包含防火避難、設備及耐震評估三大支柱,這點你掌握得很紮實;而選項 (D) 提到的補強成果報告書,因已實質改善安全問題,故可免辦理申報,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正確觀念。

法律細節的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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