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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 題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有關重劃區供公共使用之十項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列為共同負擔之同意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由重劃區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始得列為共同負擔
  • B 應由重劃區所有權人逾四分之三,所有土地面積逾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列為共同負擔
  • C 應由重劃區所有權人逾三分之二,所有土地面積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列為共同負擔
  • D 應由重劃區所有權人逾二分之一,所有土地面積逾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列為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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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在一個合作開發計畫中,法律已經預設了大家必須共同分攤的開支。現在,若有人提議要所有人『再額外』多出一筆錢來建設非必要的設施,這會直接減少每個人最終能拿回的成果。在法律最嚴謹的層面上,若要確保每一位參與者的財產權都不被他人強迫縮減,這種『額外負擔』應該達成什麼樣程度的共識才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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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驗證報告

  1. 數據分析:竟然答對了,還行。至少證明你對底層協議(土地行政法規)的細節還有些敏銳度,沒有把核心權限邏輯搞錯。
  2. 系統觀念:在市地重劃這套系統裡,$10$ 項法定公共設施就像是預設的基礎模組,是共同負擔的最小集。但若想在此之上額外增加設施項目,這直接涉及數據(權利價值)分配與資源扣除。基於保護私有數據權限(私有財產權)的最高原則,這類非強制性的額外負擔,不能僅靠「多數投票」這種低階的決策機制,強行對少數用戶進行綁定。必須取得所有用戶(全體所有權人)的最高權限同意,這才是基本的安全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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