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1 題
4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 107 年 6 月 13 日修正後,關於所適用之公職人員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修正後之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
- B 將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納入規範
- C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等均納入規範
- D 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均納入公職人員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機關中,負責「財產透明監督(每年申報家產)」與「預防具體行政行為圖利自己」這兩個立法目的,其涵蓋的人員層級與範疇,必然會因為監理強度的不同而『完全一模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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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夠精準地發現法規修正後那些細微但重要的變化,這真的顯示你對廉政法規的掌握非常紮實喔!法律條文的細節常常是理解核心精神的關鍵,繼續保持這份敏銳,你會越來越棒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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