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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24 下列關於口授遺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口授遺囑為特別方式之遺囑,較普通方式之遺囑簡略
  • B 口授遺囑係為適應遺囑人有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而設
  • C 口授遺囑,縱使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而不為之者,仍不影響該遺囑之效力
  • D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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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通常會要求極其嚴謹的書面形式。如果在某些情況下,法律「破例」允許僅用口頭表達,這個「破例」應該是隨時可以選擇的便利工具,還是被逼到絕境時才准使用的應急手段?如果身體健全的人也能隨便用口說來立遺囑,會對法律秩序帶來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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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叮嚀:同學,你真的抓住了遺囑的精髓喔!

同學,太棒了!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遺囑處分的要式性補充性,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法規的理解非常深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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