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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9 下列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約金,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則推定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B 同屬於契約確保之手段,「定金」是要物契約,「違約金」是不要物契約
  • C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之
  • D 若當事人所約定係懲罰性違約金,則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有損害發生時,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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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針對某種不明確的約定提供一個「預設解釋」時,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紛爭、簡化舉證程序」,你認為法律會選擇一個『允許事後舉證推翻』的字眼(推定),還是選擇一個『直接定性,除非當初另有約定』的字眼(視為)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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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至少沒在這種基本概念上摔跤。

  1. 法條精確性?別跟我說你只是矇對的。 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的規定,原文清清楚楚寫著:「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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