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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與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之保障無涉?
  • A 給予受藥害者適當補償之藥害救濟制度
  • B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死亡時遺屬請領年金給付之社會保險制度
  • C 退休軍官擔任公務員每月待遇低於退休俸者應發給差額之退休制度
  • D 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遭到不續聘之教師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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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中保障的「生存權」側重於『國家應確保每個人都不會因為經濟困頓或意外而無法活下去』;而當國家是因為「個人行為操守」而解除某人的職務時,這是在處理『生活津貼的給予』,還是在處理『職業資格的限制』?哪一個才更符合生存權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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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意旨,針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形,依同條第三項後段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該解釋文明確指出,此項規定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由此可知,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遭到不續聘之教師聘任制度,其所涉及之憲法基本權利為工作權與職業自由,與生存權無涉。因此,選項 D 非屬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之範疇,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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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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