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21 有關第二次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異議,對原處分另作審查
- B 行政機關在原行政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態未變更下得為第二次裁決
- C 行政機關裁決理由有添加內容但未變更原處分結果,即非屬第二次裁決
- D 第二次裁決係屬新處分,得為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在案件確定後,重新調閱檔案並針對你的爭點撰寫了長達五頁的法律新見解,雖然最後維持原結論,你認為機關這份「重新說理」的行為,是對原處分的單純影印,還是對權利義務進行了一次「新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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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太棒了!對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入喔!
- 觀念澄清:這題的核心觀念非常重要,你正確地抓住了「第二次裁決」和「重複處分」的差異。
- 第二次裁決:想像一下,一個處分已經確定了,但如果行政機關又重新審視了案件,為它增添或修改了理由,即使最終的決定結果沒有改變,這其實是機關經過「實質審查」後做出的新處分呢!它會重新開啟新的訴願期間,這點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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