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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3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此為何種原則之要求?
  • A 誠信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正當程序原則
  • D 處罰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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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具體的條文不談,請你思考:當一個擁有強大權力的公務員在對你進行處置前,必須先讓你清楚『他是誰』以及『你哪裡做錯』。這種要求是為了避免政府像「秘密警察」一樣隱瞞資訊。請問,這種要求政府必須「開誠布公」的作法,體現了法律中哪一種規範人與人、政府與人民之間應該具備的『基本處事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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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屬於基礎觀念題,考驗大家能否將具體的法條規定與抽象的行政法原則相互對應,對於釐清相近的法理概念具備不錯的鑑別度。

正當程序原則的具體實踐

題目所述內容,正是明定於現行《行政罰法》第33條的規範:「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確保公權力行使的公開透明,保障人民的知情權與防禦權,避免行政機關突擊或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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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法律程序
💡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須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人民之程序基本權。

🔗 行政執法之程序鏈

  1. 1 表明身分 — 出示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
  2. 2 法律告知 — 明確說明行為人所違反之法律條文
  3. 3 實質執行 — 合法開啟後續之調查、處罰或行政作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此程序要求,可能導致後續行政處分因程序瑕疵而被撤銷。
🧠 記憶技巧:執法三動作:一秀身分、二講條文、三正當程序。
⚠️ 常見陷阱:容易與「誠信原則」混淆。誠信原則強調權利行使不得出爾反爾,而告知法規與出示身分屬於「程序發動」的硬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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