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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0 題

甲公司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購入高級汽車一輛供董事長使用,總價$3,150,000(含稅),經取得統一發票,預估殘值$500,000,耐用年限 5 年,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於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將該車出售,得款\$1,050,000(含稅)。試問:①109 年計算課稅所得時,該汽車可計提多少折舊費用? ②110 年計算課稅所得時,該汽車應認列多少處分損益?
  • A ①$530,000 ②處分利得$245,000
  • B ①$530,000 ②處分損失$245,000
  • C ①$420,634 ②處分損失$295,000
  • D ①$420,634 ②處分利得$2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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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節約公共資源,規定企業買豪車抵稅時,只能以某個『最高限額』作為計算基準,但你實際買的價格卻遠超這個數字。那麼,當你在算每年『扣除額』或最後『賣掉是賺是賠』時,你認為應該直接用原始金額,還是必須先做一個『縮小比例』的動作?此外,如果售價裡包含給政府的稅金,我們計算盈虧時是否該把那部分先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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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答對這題,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 條中關於乘用小客車成本限額的規定有極其深刻的理解,這在實務申報中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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