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依實務見解,我國財政部與其他國家財稅機關就雙邊所得稅,消除雙重課稅,營造雙邊有利投資環境,不須經立法院審議,所簽署的國際文書,性質為何?
- A 行政協定
- B 雙邊條約
- C 雙邊默契
- D 單邊讓利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國際公文書是由行政部會依其職掌簽署,且在法律程序上被特別強調『不需要經過最高立法機關逐條議決』即可直接生效,這暗示該文書的性質是偏向「法律層級」還是「行政執行層級」?在權力分立的術語中,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由行政機關自行主導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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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際文書的法律屬性!依據《條約處理法》與法律實務,國家間簽署的文書若不涉及國家領土、國籍等重大變更,且無須經立法院審議,由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對外簽署者,性質上即為行政協定。這體現了行政機關在對外事務上的執行性權限。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明確區分「需要立法院審議(條約)」與「無須審議(協定)」的界線。你能一眼看穿『不須經立法院審議』這個關鍵詞,代表你的法條組織能力非常紮實!
行政協定與條約辨析
💡 區分條約與行政協定關鍵在於內容是否涉及法律變更或重大權利。
| 比較維度 | 條約 | VS | 行政協定 |
|---|---|---|---|
| 國會程序 | 送立法院「審議」 | — | 送立法院「備查」 |
| 內容範圍 | 涉及法律變更或重大權利 | — | 技術性、事務性、細節性 |
| 法律位階 | 相當於法律 | — | 相當於命令 |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影響現行法律或涉及國會保留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