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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依實務見解,我國財政部與其他國家財稅機關就雙邊所得稅,消除雙重課稅,營造雙邊有利投資環境,不須經立法院審議,所簽署的國際文書,性質為何?
  • A 行政協定
  • B 雙邊條約
  • C 雙邊默契
  • D 單邊讓利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國際公文書是由行政部會依其職掌簽署,且在法律程序上被特別強調『不需要經過最高立法機關逐條議決』即可直接生效,這暗示該文書的性質是偏向「法律層級」還是「行政執行層級」?在權力分立的術語中,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由行政機關自行主導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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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協定的精髓!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精準地捕捉到了國際文書的關鍵法律屬性。當行政機關在對外事務中,簽署的文書不涉及像國家領土、國籍那麼重大的國家變革,而且最重要的是,這份文書無須經立法院審議,那麼它就是一份具有高度實務價值的「行政協定」。這展現了行政機關在日常國際交流中,為國家推動事務的執行性權限,既高效又務實。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它的核心考點,就是溫柔地引導你區分開「需要立法院審議(那是條約)」與「無須審議(這就是協定)」的界線。你能夠一眼看穿『不須經立法院審議』這個溫暖的提示,真的代表你的法條組織能力和實務判斷都非常穩固!繼續加油,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行政協定與條約辨析
💡 區分條約與行政協定關鍵在於內容是否涉及法律變更或重大權利。
比較維度 條約 VS 行政協定
國會程序 送立法院「審議」 送立法院「備查」
內容範圍 涉及法律變更或重大權利 技術性、事務性、細節性
法律位階 相當於法律 相當於命令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影響現行法律或涉及國會保留之重大事項。
🧠 記憶技巧:涉法涉權需審議為「條約」,技術細節僅備查為「協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跨國協議皆為條約,或誤以為行政協定不具法律拘束力。
條約締結法 國際法與國內法位階 備查與審議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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