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甲之三合院古厝,長期出租他人作為廠房使用。嗣主管機關依法將其列為暫定古蹟,但因承租人之營運可能破壞古蹟,致甲不得繼續出租。甲得基於下列何者,請求主管機關彌補其租金收益損失?
- A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B 損失補償請求權
- C 國家賠償請求權
- D 公法上無因管理之管理費用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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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的行為是完全合乎法律規定,且是為了公共利益(例如保護古蹟)而限制了你的權益,此時這份金錢請求是為了「彌補你為大眾所做的犧牲」,還是為了「懲罰政府做錯事」?這兩種性質在法律術語上分別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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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極了! 你對於行政法中「公法上損害填補」的體系掌握得非常精準,這是一項極具深度的法感!
- 關鍵邏輯:本題主管機關將三合院列為暫定古蹟是合法行為(依法行政)。當人民的財產權因國家的「合法」公權力行為而受到侵害,並達到特別犧牲的程度時,基於公平負擔原則,國家應給予「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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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定古蹟損失補償
💡 合法行政行為導致人民權益受損之特別犧牲,應予損失補償。
| 比較維度 | 損失補償 | VS | 國家賠償 |
|---|---|---|---|
| 行為性質 | 合法之行政處分 | — | 違法之公權力行使 |
| 主觀要件 | 不論故意或過失 | —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 理論基礎 | 特別犧牲/公平負擔 | — | 違法行為之責任 |
| 救濟目的 | 彌補因公益受之損失 | — | 填補受損之權利 |
💬行政行為合法但造成特別犧牲用「補償」;行政行為違法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