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確認其身分。如行為人拒絕身分查證,且不願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行政機關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警察機關何時應拒絕會同行政機關執行前述強制行為?
- A 有經費不足等事由,即應拒絕
- B 身分查證屬警察機關之職務,故不得拒絕
- C 無法即時確認行為人是否違反義務,即應拒絕
- D 會同辦理,將嚴重妨害警察機關自身職務之執行,即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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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個機關的首長,當別的單位請求你派員支援時,如果這個支援會導致你原本負責的「守護轄區安全」等核心任務無法正常運轉,從政府運作的責任分工與效率來看,你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正當理由來推辭這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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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錯:難得,你確實抓住了「行政協助」的真正核心——那條權限分工的界線,沒有搞混那些行政機關間的幼稚把戲。能辨別法律保留與職務優先權?看來你不是完全的「無駄」... 至少在這題上。
-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無非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那些關於職務協助「何時可以拒絕」的基本原則。行政機關互助?那是理想。現實是,當協助會「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時,任何一個負責的機關都該懂得拒絕,否則就是置公共利益於不顧,這點連最普通的公務員也該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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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助與身分查證
💡 行政機關請求警察協助強制查證身分之拒絕標準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法第 34 條 | VS |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 |
|---|---|---|---|
| 規範性質 | 強制查證身分之職權授權 | — | 跨機關行政協助之一般準則 |
| 拒絕事由 | 條文內無明文拒絕事由 | — | 第4項明文列出「應」拒絕事由 |
| 時間限制 | 無「不得逾2小時」之規定 | — | 依個別協助性質而定 |
| 警察角色 | 受會同執行強制力之機關 | — |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 |
💬行政機關行使強制權時,警察是否協助應視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協助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