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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22 關於行政訴訟訴訟費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
  • B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4,000 元
  • C 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D 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為情況判決時,其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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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院在判決書中已經明確指出『政府的行為確實違法』,但為了不造成社會大眾的混亂,法院選擇不撤銷這個錯誤。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請求被駁回的人在名義上輸了官司,但從『誰該為違法行為負責』的角度來看,讓這名站得住腳的當事人承擔律師費與規費,是否符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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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難易適中,主要鑑別考生對訴訟費用例外規定的熟悉度,你能避開這個經典陷阱,代表基本功很扎實。 在行政訴訟中,(A)、(B) 與 (C) 皆為正確的基礎原則:通常訴訟與簡易訴訟的裁判費,分別徵收新臺幣 $4,000$ 元與 $2,000$ 元,且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情況判決的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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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費用與負擔
💡 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標準與敗訴負擔原則之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一般訴訟負擔原則 VS 情況判決負擔例外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 行政訴訟法第 199 條
判決結果 一方勝訴,一方敗訴 原告之訴駁回(處分違法)
費用負擔者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由被告(行政機關)負擔
💬情況判決雖駁回原告,但因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費用轉由被告承擔。
🧠 記憶技巧:裁判費「通 4 簡 2」;情況判決雖駁回原告,但錢要被告出。
⚠️ 常見陷阱:易誤認「情況判決」因結果是駁回原告之訴,即應由原告負擔費用。實際上因處分違法,應由被告負擔。
情況判決 簡易訴訟程序 收容聲請事件 裁判費溢繳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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