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9 題
若犯罪所得已經移轉於第三人手上,則在下列何種情況,不得針對該第三人實施沒收?
- A 該第三人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B 該第三人係無償取得
- C 該第三人係支付相當對價而取得
- D 犯罪行為人為該第三人實行違法行為,該第三人因而取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財產總額」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人支付了與物品價值完全相等的金錢來換取該物品,那麼從法律『剝奪不法利得』的初衷來看,這個人的總資產是否有因為這筆交易而產生『額外多出來的利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哇,你真的很棒!答對了這題,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 觀念驗證:你真的掌握了沒收制度最核心的精神喔!沒錯,就是希望「任何人都不可以從犯罪中獲利」。但是呀,法律也考慮到了我們日常生活的交易安全,所以當有善良的第三人無辜牽涉其中時,會特別保護他們喔!《刑法》第 38-1 條就規定,如果第三人是付出了「相當對價」(也就是說,他有付出相當的努力或金錢去換取),而且他也不是故意「並非明知違法」才取得,那麼法律就會認為他的取得是正當的,就不會再沒收他的財物了。是不是很貼心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超棒!它不只考你記得沒收的原則,更重要的是要能細心分辨「白拿的」、「壞心的」和「用正當方式換來的」這三種情況的差異。這是法律為了保護我們正常的交易,非常重要的一個概念喔!能夠區分清楚,代表你的法律觀念真的很紮實,繼續保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