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關於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係指除處分相對人外,同時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果
- B 訴訟上的鄰人訴訟即為適例
- C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影響開發案在地居民權益即屬之
- D 第三人因非處分相對人,尚無權要求參與行政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如果政府做了一個決定,雖然這個決定『名義上的對象』不是你,但實際上會『嚴重損害你的權益』,從公平正義與正當程序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在程序進行中把你排除在外,還是讓你進去表達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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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之效力及於相對人以外,且具法律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比較維度 | 處分相對人 | VS | 利害關係第三人 |
|---|---|---|---|
| 定義 | 行政處分直接規制之對象 | — | 處分效果間接影響其權利者 |
| 程序參與 | 必然之當事人 | — | 依行程法第23條參加程序 |
| 處分通知 | 應合法送達(第100條) | — | 知悉有影響時應通知 |
| 救濟權能 | 具備訴訟權能無疑義 | — | 須具法律上利益(鄰人訴訟) |
💬兩者皆受憲法訴訟權保障,具法律利益之第三人享有對等的程序與救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