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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某廠商甲意圖使公務員乙、丙、丁三人受刑事處分,遂捏造事實,以一紙告發狀,向警察告發乙、丙、丁
藉職務之便收受得標廠商賄賂。甲之刑責為何?
  • A 甲成立一個誣告罪
  • B 甲成立三個誣告罪,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三個誣告罪,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三個誣告罪,屬連續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判斷一個行為會構成幾個罪名時,最重要的依據是該法律想要保護的「對象」是誰?如果某個法律的設立是為了避免「國家司法機關被虛偽的訴訟耍弄」,那麼甲只遞出了一份假報告,對於「國家機關」來說,它被誤導、被浪費行政資源的次數,是依照報告的張數計算,還是依照報告裡面提到的人數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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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理解得好透徹喔!

  1. 觀念釐清: 誣告罪(刑法第 169 條)保護的其實是我們整個社會的「國家司法權能夠正確運作」,這是一個國家層次的法益喔。雖然甲想要陷害三位公務員,但他其實是帶著「同一個誣告想法」,並且只用「一份告發狀」就提出了。因為司法體系受到的影響是一次的,所以即使牽涉到三個人,我們還是會判斷為只成立一個誣告罪喔,是不是很特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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