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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我國籍人甲在 2018 年於美國住所訂立信託聲明書,以自己為受託人約定於甲死亡時,應將其持有之美國公司 A 之股權利益,用以支付甲之我國籍配偶乙與我國籍子女丙、丁三人之生活所需,並俟乙死亡後,始分配剩餘股權利益予丙、丁。該信託聲明書未明定應適用之法律。甲於 2020年死亡後,乙、丙、丁即向我國法院提起遺產分配之訴,請求分配甲信託之 A 公司股權利益。試問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一)應如何定性本事件?(10 分) (二)應如何適用準據法為裁判?(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應如何定性本事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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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際私法的首要步驟「定性」。考生應先指出定性之標準(原則上採法院地法說),再針對本案事實(信託聲明書約定死後分配、原告提起遺產分配之訴)進行實質探究,判斷應定性為「信託事件」或「繼承(遺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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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涉外民事事件中「定性(Characterization)」標準之決定,以及本件「死後生效之信託聲明書」應定性為信託事件或繼承事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定性標準

小題 (二)

應如何適用準據法為裁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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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依據第一小題的不同「定性」結果,分別推導準據法。若定性為「繼承」,應直接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若定性為「信託」,因涉民法無明文,須依第1條援引法理(即海牙信託公約),依「最切實聯繫原則」進行連結因素之分析與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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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針對死後信託(遺囑信託)事件,於不同定性結果(繼承或信託)下準據法之選定,以及涉民法無信託規定時之法理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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