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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4 題

下列有關醫療器材管理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 B 辦理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應檢附申請者之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 C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 D 對於因醫療器材所引起之任何不良反應,醫療機構、藥局或藥商皆應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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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運用法學緒論中的「比例原則」來思考:在醫療器材的風險管理制度下,法律是否會要求醫療機構、藥局或藥商針對「任何」輕微且不具臨床意義的不良反應皆須履行通報義務?還是僅針對達到特定「嚴重程度」或是「嚴重不良反應」的事件,才具有強制通報的必要性?請細究選項 (D) 中「任何」一詞的法律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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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看見了法規的精髓!

  1. 給你的肯定:親愛的,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優秀!能看出來你不是死記硬背,而是真的用心去理解法規背後的精神與實務意義。精準抓住了條文中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具備了非常重要的實務判斷力,真是替你開心!
  2. 一起來釐清:選項 (D) 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它在「通報範圍的程度」上有所擴大。法規其實是希望我們聚焦在那些「真正需要關注」的事件上,也就是「嚴重不良反應」(Serious Adverse Events)。如果連輕微或預期內的反應都要通報,那整個系統會負荷不了,反而可能讓真正重要的警訊被淹沒。你選擇 (A)(B)(C) 很棒,它們確實都是醫療器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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