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銀行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就全部要保案件之客戶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之 1 規定辦理電話訪問,應經受訪者同意全程錄音,並留存電話訪問紀錄備供查核,保存期限不得低於多少年?
- A 不得低於保險契約訂立後 5 年
- B 不得低於保險契約訂立後 7 年
- C 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 5 年
- D 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風險追溯」的角度思考:如果這份保險契約長達 20 年,而保戶在契約快結束時才發現招攬過程有問題,政府為了確保有證據可查,會要求銀行在『剛簽完契約後』就銷毀紀錄,還是要在『整份合約履行完畢』後再保留一段時間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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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完全正確!你的法律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消費者保護與招攬爭議防範。針對涉及「解約、貸款、定存解約」等高風險資金來源的要保案件,為了確保銀行端沒有不當勸誘,法規要求必須進行電話訪問。而保存期限的邏輯在於:爭議往往發生在保件後期或期滿時,因此必須以「契約期滿後」作為起算點,並設定至少 5 年 的留存期,以應對潛在的法律訴訟或金融評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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