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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一 題

一、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丙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畢登記;嗣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丁亦同意分割,於判決確定後甲與丙受配土地,乙則未受配土地。問:當甲至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乙、丙與丁之權利應如何處理?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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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裁判分割之複合型登記實務。考生看到「未受配土地」應立即聯想民法與土登規定之「法定抵押權逕為登記」;看到「抵押權人同意分割」則需對應「抵押權移存轉載」規定。答題時須按乙(法定抵押權)、丁(抵押權轉載)及丙(代辦登記及權狀處理)之順序,結合土地登記規則之行政程序精準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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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時,未受配土地共有人之補償權利保障(法定抵押權之逕為登記),以及原應有部分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同意分割之移轉登記作業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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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處理
💡 裁判分割後抵押權移存、法定抵押權登記與次序保障。

🔗 共有物判決分割登記處理流程

  1. 1 判決申請 — 甲持確定判決單獨申請,代辦丙之取得登記
  2. 2 移存轉載 — 丁同意分割,抵押權僅轉載於丙分得之土地
  3. 3 逕為登記 — 逕為登記乙之法定抵押權於甲、丙土地且優先
  4. 4 公告註銷 — 丙未配合提出權狀時,機關公告註銷原書狀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抵押權人「未同意」分割,其抵押權將按原比例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
🧠 記憶技巧:同意移存不波及,補償優先逕登記,單獨申請免舊狀。
⚠️ 常見陷阱:易忽略「法定抵押權」優先於「移存之抵押權」;常漏掉登記機關可「逕為」登記補償權利之程序。
民法第 824-1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 法定抵押權之優先性 共有物裁判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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