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三 題
三、甲將其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並辦畢登記,嗣登記機關因故疏忽而遺漏該抵押權登記之記載;之後,丙不知其情就該地設定登記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未久,登記機關發現該地原已登記乙之抵押權,乃更正回復其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塗銷更正丙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對此,丙援引「公信力」而認為登記機關不得塗銷其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則登記機關之處置是否適法?丙之主張有無理由?試依據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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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辨識兩大核心考點:一是登記機關「職權更正登記」的法定要件與界限(是否影響第三人權益或涉及私權爭執);二是「登記公信力」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要件。作答時需援引土地法第69條、第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並結合實務見解(更正不得妨礙同一性及損害第三人),最後補充真正權利人(乙)的救濟途徑(土地法第68條)以求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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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登記機關得否依職權逕行更正而影響已取得權利之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得否主張登記公信力以對抗更正登記?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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