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三 題
三、甲將其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並辦畢登記,嗣登記機關因故疏忽而遺漏該抵押權登記之記載;之後,丙不知其情就該地設定登記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未久,登記機關發現該地原已登記乙之抵押權,乃更正回復其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塗銷更正丙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對此,丙援引「公信力」而認為登記機關不得塗銷其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則登記機關之處置是否適法?丙之主張有無理由?試依據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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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辨識兩大核心考點:一是登記機關「職權更正登記」的法定要件與界限(是否影響第三人權益或涉及私權爭執);二是「登記公信力」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要件。作答時需援引土地法第69條、第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並結合實務見解(更正不得妨礙同一性及損害第三人),最後補充真正權利人(乙)的救濟途徑(土地法第68條)以求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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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登記機關得否依職權逕行更正而影響已取得權利之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得否主張登記公信力以對抗更正登記?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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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與登記公信力
💡 更正登記不得侵害善意第三人信賴登記之既得權益。
| 比較維度 | 更正登記 | VS | 登記公信力 |
|---|---|---|---|
| 法規依據 | 土地法第 69 條 | — | 土地法第 43 條 |
| 適用前提 | 登記錯誤或遺漏 | — | 信賴不實登記之善意 |
| 執行限制 | 不得影響第三人權利 | — | 絕對效力,保護取得人 |
| 爭端處理 | 應循民事訴訟解決 | — | 法律擬制登記為真實 |
💬當行政更正與善意第三人權益衝突時,登記公信力具優先保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