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三 題

三、甲將其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並辦畢登記,嗣登記機關因故疏忽而遺漏該抵押權登記之記載;之後,丙不知其情就該地設定登記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未久,登記機關發現該地原已登記乙之抵押權,乃更正回復其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塗銷更正丙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對此,丙援引「公信力」而認為登記機關不得塗銷其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則登記機關之處置是否適法?丙之主張有無理由?試依據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先辨識兩大核心考點:一是登記機關「職權更正登記」的法定要件與界限(是否影響第三人權益或涉及私權爭執);二是「登記公信力」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要件。作答時需援引土地法第69條、第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並結合實務見解(更正不得妨礙同一性及損害第三人),最後補充真正權利人(乙)的救濟途徑(土地法第68條)以求完整。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登記機關得否依職權逕行更正而影響已取得權利之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得否主張登記公信力以對抗更正登記?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更正登記與登記公信力
💡 更正登記不得侵害善意第三人信賴登記之既得權益。
比較維度 更正登記 VS 登記公信力
法規依據 土地法第 69 條 土地法第 43 條
適用前提 登記錯誤或遺漏 信賴不實登記之善意
執行限制 不得影響第三人權利 絕對效力,保護取得人
爭端處理 應循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擬制登記為真實
💬當行政更正與善意第三人權益衝突時,登記公信力具優先保護效力。
🧠 記憶技巧:公信大於更正權,善意第三人站得穩;程序不越實體權,損害賠償找地政。
⚠️ 常見陷阱:誤認為登記機關只要有原始文件證明錯誤,即可不顧第三人權益逕行更正。
土地法第 68 條損害賠償 司法院釋字第 598 號 信賴保護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土地登記之測量、分割、合併及權利處理
查看更多「[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