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一 題
假設已成年之甲、乙、丙、丁、戊 5 人共有 A 地,每人之應有部分為均等;現甲、乙、丙 3 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出售該 A 地予承買人己,並會同己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申請登記時,共有人甲、乙、丙並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於登記申請書類中。試問:此際,甲等人於登記申請書上應簽註記明之事項內容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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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時,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之強制事項。看到『未附具任何切結文件』,應立刻聯想到登記實務上允許將『法定義務切結事項』直接簽註於申請書備註或適當欄位。解題須結合《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第98條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關於『通知義務』、『適用法條切結』與『優先購買權放棄切結』三大要件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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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出售共有物,於未附具獨立切結文件時,登記申請書應簽註記明之法定事項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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