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一 題
甲將其所有的 A 地出賣予乙,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甲、乙雙方應於 A 地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此申請登記權之行使除具有登記程序法上之效力(形式效力;對登記機關於受理申請登記案者而言)外,對於甲、乙雙方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具有效力(實體效力)。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就該申請登記權所具之「形式效力」與「實體效力」,分別列舉二項予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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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申請登記權」在公法(程序)與私法(實體)上的不同作用。考生應從登記機關的審查作業流程(如收件、審查義務、撤回限制)切入形式效力,並結合民法債編與總則規定(如債務履行、時效中斷)來論述對雙方的實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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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登記之申請權兼具公法上之程序請求權與私法上之實體權利行使性質。當事人間共同行使申請登記權時,除促動登記機關啟動行政程序外,亦牽涉當事人間實體法律關係之履行與確保。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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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權之效力
💡 土地登記申請兼具行政程序啟動與私法權利履行之雙重效力。
| 比較維度 | 形式效力 (程序法) | VS | 實體效力 (實體法) |
|---|---|---|---|
| 法律依據 | 土地登記規則、行政程序法 | — | 民法(債編、物權編) |
| 作用對象 | 地政機關與行政流程 | — | 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
| 具體影響 | 發生收件審查與處分義務 | — | 落實物權變動與債務履行 |
| 程序保障 | 限制單方任意撤回權 | — | 發生中斷請求權時效效果 |
💬申請登記權係連結公法審查與私法實現之橋樑,具備雙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