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一 題
甲將其所有的 A 地出賣予乙,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甲、乙雙方應於 A 地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此申請登記權之行使除具有登記程序法上之效力(形式效力;對登記機關於受理申請登記案者而言)外,對於甲、乙雙方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具有效力(實體效力)。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就該申請登記權所具之「形式效力」與「實體效力」,分別列舉二項予以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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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不動產登記申請權」法理性質之理解。解題時應將登記申請權分為『程序面(形式效力)』與『實體面(實體效力)』思考。形式效力著重於對登記機關的處理義務(如土登§53收件審查、§61依序辦理)及當事人撤回之限制(土登§59);實體效力則應連結至《民法》物權變動要件(§758)及《土地法》逾期罰鍰(§73)的財產利益影響。注意務必精確引用現行法條,避免誤植舊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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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不動產登記申請權,為人民向登記機關請求為一定登記事項之公法上權利。其行使除對登記機關產生程序法上之「形式效力」外,亦對當事人間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發生「實體效力」。茲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及《民法》等規定,分別列舉說明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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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權之效力
💡 土地登記申請兼具行政程序啟動與私法權利履行之雙重效力。
| 比較維度 | 形式效力 (程序法) | VS | 實體效力 (實體法) |
|---|---|---|---|
| 法律依據 | 土地登記規則、行政程序法 | — | 民法(債編、物權編) |
| 作用對象 | 地政機關與行政流程 | — | 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
| 具體影響 | 發生收件審查與處分義務 | — | 落實物權變動與債務履行 |
| 程序保障 | 限制單方任意撤回權 | — | 發生中斷請求權時效效果 |
💬申請登記權係連結公法審查與私法實現之橋樑,具備雙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