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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一 題

一、土地登記應登記之範圍,有關法律關係所包括之法律行為與法律事實,其內容為何?並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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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到《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及《民法》物權編關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兩大核心法條:第758條(因法律行為)與第759條(非因法律行為/法律事實)。解題架構應分為「法律行為」與「法律事實」兩段,分別敘明其定義、法條依據(登記生效要件 vs. 登記處分要件),並結合地政實務常見的登記種類(如買賣、設定、繼承、強制執行)進行具體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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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土地法》第37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土地登記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之登記。其引發物權變動之法律關係,依據《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可區分為基於「法律行為」與基於「法律事實(非因法律行為)」兩大類。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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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記法律關係
💡 依據物權變動原因區分為登記生效要件與處分要件主義。
比較維度 基於「法律行為」 VS 基於「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 民法第 758 條 民法第 759 條
登記性質 設權登記(生效要件) 宣示登記(處分要件)
物權取得時點 地政機關辦竣登記時 事實發生或法律規定時
實務案例 買賣、贈與、設定抵押 繼承、徵收、法院判決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登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門檻』還是『處分前提』。
🧠 記憶技巧:行為登記才生效,事實發生即擁有;處分之前先登記,繼承判決與徵收。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登記的效力。法律事實(如繼承)是『不登記也能取得所有權,但要賣掉就得先登記』;法律行為則是『不登記就連所有權都沒拿到』。
民法物權編公示原則 形成判決之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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