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三 題

A 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為建築房屋使用;乙於建築房屋後,為眺望之需,乃與 A 地相鄰之 B 地所有權人丙協商合意,就 B 地之一部設定不動產役權,並會同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試問:於此情形,其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應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 B 地所有權狀外,其他依同規則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為何?又,關於是項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法定應登記(記明)事項及約定登記(記明)事項各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考驗「承租人(使用權人)設定不動產役權」及「供役地一部設定」的特殊登記要件。解題時應立刻聯想《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一部設定應附位置圖)、第108-1條(承租人設定應附同意書及租約)以及第109條關於不動產役權法定與約定登記事項之明文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使用權人(承租人)於供役不動產一部設定不動產役權之應備文件與法定/約定登記事項。 【解析】 壹、申請設定登記應提出之其他文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