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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三 題

A 地所有權人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為建築房屋使用;乙於建築房屋後,為眺望之需,乃與 A 地相鄰之 B 地所有權人丙協商合意,就 B 地之一部設定不動產役權,並會同向管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試問:於此情形,其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應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 B 地所有權狀外,其他依同規則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為何?又,關於是項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上之法定應登記(記明)事項及約定登記(記明)事項各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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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之實務操作,特別是當「需役不動產為承租人」且「設定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時的特殊規定。解題關鍵在於:首先,辨識出設定於「一部」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提出位置圖;其次,精確掌握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109條之規定,法定登記事項僅限於「相互記明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切勿將目的、範圍、對價等約定事項誤植為第109條之明文規定。答題時須嚴格遵守法條現行文字,避免引用舊法或錯誤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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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需役不動產承租人就供役不動產特定部分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備之特殊文件為何?又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其法定與約定之登記事項如何區分? 【解析】 本題乙(承租人)為需役不動產(A地)之使用權人。民法第859條之4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B地所有權狀等一般文件外,依同規則及相關法理,其特殊應備文件與登記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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