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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二 題

建物 A 欲與建物 B 辦理合併登記,其需符合那些要件?如建物 A 只有一部分與 B 合併,且兩建物所有權人不同,應如何決定權利範圍?建物 A 同時設定有抵押權與不動產役權,則分別應如何處理?其合併後之建號,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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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建物合併」法定要件及相關行政程序的綜合掌握。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的測量與實體要件(相連、同用途、持分計算、建號保留),以及《土地登記規則》中關於權利變更與他項權利(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如何透過『準用土地合併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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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物合併之法定要件、一部合併之先決程序、不同所有權人合併之持分計算,以及合併時他項權利與建號之行政處理程序。 【解析】 本題涉及建物合併測量與登記之實務作業,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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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合併登記要點
💡 建物合併需符相鄰原則,並依協議、先分割及他項權利處理。

🔗 建物一部合併處理流程

  1. 1 標示分割 — 建物A欲合併部分先分割出新建號
  2. 2 權利協議 — 不同所有權人協議合併後應有部分
  3. 3 他項權利處理 — 抵押權人需同意,役權限於原位
  4. 4 合併登記 — 辦理合併並保留單一建號完成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至第90條之交互準用。
🧠 記憶技巧:相鄰協議先分割,抵押同意役不變,保留一號其餘刪。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一部合併」須先辦理「分割」;誤認他項權利會隨合併自動擴張至全建物。
建物分割登記 共有土地合併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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