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二 題
建物 A 欲與建物 B 辦理合併登記,其需符合那些要件?如建物 A 只有一部分與 B 合併,且兩建物所有權人不同,應如何決定權利範圍?建物 A 同時設定有抵押權與不動產役權,則分別應如何處理?其合併後之建號,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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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建物合併登記的綜合實務應用。解題時應將題目拆解為四個層次:合併要件、一部合併與持分決定、他項權利轉載(抵押權與不動產役權)、以及建號編訂,並精確援引《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準用土地合併之規定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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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物合併之法定要件、一部合併之程序、他項權利(抵押權、不動產役權)之處理原則與建號保留規定。 【解析】 一、建物辦理合併登記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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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併登記要點
💡 建物合併需符相鄰原則,並依協議、先分割及他項權利處理。
🔗 建物一部合併處理流程
- 1 標示分割 — 建物A欲合併部分先分割出新建號
- 2 權利協議 — 不同所有權人協議合併後應有部分
- 3 他項權利處理 — 抵押權人需同意,役權限於原位
- 4 合併登記 — 辦理合併並保留單一建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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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至第90條之交互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