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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四 題

兩筆不同所有權人且皆設定有耕作權之土地申請合併登記,請說明須符合那些條件?權利範圍如何決定?在辦理土地登記前,應由何人申請土地複丈?申請何種登記?及應檢附那些文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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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對於不同所有權人及設有他項權利土地的「合併限制與例外」,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06條對於權利範圍決定的「協議機制」。解題脈絡須按「行政程序先後」推進:先所有權人共同申請合併複丈取得成果,再備齊雙方協議書與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標示變更(合併)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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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突破一般土地合併之限制。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與《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不同所有權人且設有他項權利之土地,須透過「權利人全體同意」及「書面協議」始得辦理合併。以下依行政程序與法定要件分述之: 【論述】 一、申請合併登記須符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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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主且有他項權利土地合併
💡 異主同權土地合併須經全體同意、書面協議,採先複丈後登記原則。

🔗 異主土地合併標準程序

  1. 1 前置合意 — 所有權人達成協議並取得耕作權人同意
  2. 2 土地複丈 — 全體所有權人向地所申請合併複丈
  3. 3 標示變更 — 檢附協議書等文件申請合併登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合併土地涉及不同地價區位,應注意其增值稅與權利價值變動之計算。
🧠 記憶技巧:合意同類、協議持分、先測後登、文件備齊
⚠️ 常見陷阱:誤以為合併後持分須按原面積比例強制分配(實為協議決定);或遺漏耕作權人(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書與印鑑證明。
土地分割 共有物分割登記 印鑑證明免附規定 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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