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四 題
四、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土地分割及土地合併之地號,應如何編定?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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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實務應用題。作答時應直接切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0條(分割)與第231條(合併)之規定,並強烈建議輔以「實務釋例」來說明本號與分號的編定邏輯,以展現地政士的實務操作觀念與清晰的答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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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土地分割與合併之地號編定,攸關地籍管理之清晰度與歷史軌跡之追溯。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0條及第231條規定,其編定原則以「保留原號、循序新編」及「保留最低地號、刪除者禁用」為核心,具體說明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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