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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四 題

四、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土地分割及土地合併之地號,應如何編定?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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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3條(土地分割地號編定)與第234條(土地合併地號編定)。答題關鍵在於條理分明地列出分割的四種情形與合併的五種情形,並注意合併時「刪除地號不得再用」之特殊規定,務必與法條現行原文完全吻合,切忌將款次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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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關於土地分割及土地合併之地號編定,應分別依第233條及第234條之規定辦理,茲分述如下: 一、土地分割之地號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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