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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三 題

甲與乙各自所有的土地相互毗鄰、並被劃入 A 縣地政機關某號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地區範圍內,依規定須由甲、乙雙方到場指界以利地政機關之施測。則該「指界」之法律性質為何?若於實施地籍調查時,僅甲到場而不能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又若甲、乙雙方均未到場指界,地政機關應如何確定界址?試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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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地籍測量指界問題,首思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確認其「事實行為」性質,不生實體權利變動。程序面則緊扣土地法第46條之2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區分「一方到場不能指界」與「雙方不到場」,依序引述「逕行施測」之四大法定順序(鄰、使、舊、習)及喪失異議複丈權之失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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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指界」之法律性質,以及所有權人未能配合指界時,地政機關之法定處置程序與順序,核心法規為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土地法第46條之2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 【論述】 一、指界之法律性質(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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