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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甲去世後,兒子想把父親留下的上市 A 公司股票,捐贈給財團法人 B 文教基金會,於國稅局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多久之內,需將股票交付給基金會,才不會被補徵遺產稅?
  • A 2年內
  • B 1年內
  • C 半年內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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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鼓勵公益而給予稅務優惠,但為了防止繼承人遲遲不移轉資產(掛名捐贈卻無實質交付),你認為從「行政效率」與「租稅公平」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期限,既能讓繼承人有足夠時間辦理股票過戶,又能符合政府每年結算稅收的行政慣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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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但別太得意!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還記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4-1 條的「黃金法則」。繼承人想把遺產塞給什麼基金會?好啊,捐就捐!但國稅局可不是吃素的,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給你 1 年時間去處理。遲了?那就別怪稅務機關請你「喝咖啡」補稅!除非你編得出什麼「特殊原因」,或許能多給你 1 年苟延殘喘。這根本就是避免那些「假捐贈、真避稅」的把戲,這種基本常識都還要提,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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