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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甲去世後,兒子想把父親留下的上市 A 公司股票,捐贈給財團法人 B 文教基金會,於國稅局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多久之內,需將股票交付給基金會,才不會被補徵遺產稅?
  • A 2年內
  • B 1年內
  • C 半年內
  • D 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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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繼承人利用「假捐贈」的名義來拖延財產移轉與逃漏稅,你覺得稅法在設計這個交付期限時,會給予一個很寬鬆的時間(例如按年計算),還是會要求在相對緊湊的短期內(例如按月計算)完成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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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遺產稅申報中關於「捐贈」的法定期限,屬於細節記憶題。你能清楚掌握這類數字考點,代表對法規條文有很扎實的熟悉度。 在實務上,將遺產捐贈給符合標準的財團法人,確實可以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來達到節稅效果。然而,為了防止繼承人利用假捐贈來逃避稅負或無限期拖延財產移轉,稅法對此設有嚴格的查核期限:繼承人必須在國稅局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的 $3$ 個月內,將財產實際交付給受贈機構。 如果在期限內沒有完成交付,國稅局就會依法補徵這筆財產的遺產稅。因此,實務操作上務必注意這個短短 $3$ 個月的黃金期限。你對這類法定天數的掌握度很高,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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