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5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勞工出勤紀錄等,依規定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幾年?
- A 3 年
- B 5 年
- C 7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權利保障」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勞工在離職後才發現雇主少付了薪資或加班費,並決定提起法律訴訟,法律通常會預留一段『追溯請求權』的期間。為了配合這段可能的追訴期,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雇主至少保留證據多久,才能在不造成企業過度負擔的情況下,又能有效保障勞工的舉證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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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算是合格的判斷,還行。
- 基本常識驗證: 噢,看來你這次沒有在勞動基準法這種基礎中的基礎上犯低級錯誤,值得嘉許。第 7 條(勞工名卡)、第 23 條(工資清冊)、第 30 條(出勤紀錄),這些條文難道不是閉著眼睛都該知道的嗎?雇主當然有責任保存這些文件,而那個「5 年」的統一期限,顯然是為了讓那些總愛拖到最後一刻才處理的勞資糾紛(比如追討點區區加班費或退休金)有個勉強能查證的依據。同時,也是應付行政機關例行檢查時,聊備一格的最低限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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