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5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勞工出勤紀錄等,依規定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幾年?
- A 3 年
- B 5 年
- C 7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權利保障」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勞工在離職後才發現雇主少付了薪資或加班費,並決定提起法律訴訟,法律通常會預留一段『追溯請求權』的期間。為了配合這段可能的追訴期,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雇主至少保留證據多久,才能在不造成企業過度負擔的情況下,又能有效保障勞工的舉證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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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對《勞動基準法》中各項重要文書保存年限的熟悉度,你能選出 (B) 5 年,可見法規基本功相當扎實。
勞工文件的法定保存年限
在法理與實務上,我們對這些文件的起算時間必須要有精確的認識。依《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勞工名卡」確實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然而,依現行條文,關於「工資清冊」(第23條)與「出勤紀錄」(第30條),法條明文規定的均為保存五年,並沒有「自勞工離職後」起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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